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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 湯洋)金某帶著兩條狗去雇主家幹活,把狗關在籠子里沒有上鎖。
  狗偷偷跑出去後,將鄰居家83歲老人咬傷。
  法院近日發佈的判決顯示,金某被判賠償4.4萬元經濟損失,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  帶狗去幹活 狗偷跑咬傷老人
  2013年3月末,沈陽新民市某村的陳某雇用金某到他家幹活。金某去陳某家幹活時,把自己養的兩條狗一起帶去,關在陳某家院內的鐵籠子里。
  不料,兩隻狗偷偷逃出鐵籠子跑出陳某家,跑到鄰居張某家門口時,把正和鄰居聊天的張某咬傷。
  83歲的張某被送往醫院,經診斷為上肢、下肢開放性外傷,狗咬傷、多發挫裂傷,住院治療30天。
  張某稱,事發後其多次與陳某協商,都沒有得到解決,於是將陳某和金某起訴到法院,要求支付醫療費、護理費等共計13萬餘元。
  雇主:狗不是我的不應擔責
 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,雇主陳某辯稱,將鄰居張某咬傷的狗不是他飼養的,他也不是狗的管理人,狗主人是金某,因此他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  村民們證明,陳某家有狗,但不記得具體養狗時間。
  派出所出警記錄中有人證實,事發當日下午,看見金某帶著母藏獒來到陳某家,陳某家有一條黑色的公藏獒。但陳某、金某對此均不認可。金某居住地村委會證實,金某已經養狗3年,狗是黑色的。
  金某承認,咬傷張某的兩隻狗是他飼養的,他受陳某雇用到陳某家去幹活時,把兩隻狗帶了過去,並沒有告知陳某,陳某當時也不在家,他把兩隻狗放在鐵籠子里,但沒有上鎖,後來不知道怎麼狗就跑了,把張某給咬傷了,“我同意賠償。”
  法院:雇主承擔臨時管理人責任
  法院認為,按照相關法律規定,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  本案中,張某被兩隻狗咬傷這一事實已經確定,而且張某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。金某自認是兩隻狗的飼養人,張某雖然主張狗是陳某飼養的,但沒有充分有力的證據來證明。因此,法院依據金某自認來認定其是咬傷張某的兩隻狗的飼養人,所以應由金某承擔賠償責任。
  陳某作為金某的雇主,其對雇員疏於管理,導致金某多次將狗帶到其家,金某將狗關在陳某家的鐵籠子里,陳某卻表示不知情。法院認為陳某的說法違反常理,應推定陳某對金某多次帶狗到其家的行為應當知道,而且未加阻攔,所以應承擔一個臨時管理人的責任。現這兩隻狗從陳某家院子里的鐵籠子跑出,造成了咬傷張某的後果,陳某應與金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  法院一審判狗主人金某賠償張某醫療費、精神撫慰金等近4.4萬元,雇主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宣判後,陳某、金某不服,提出上訴。
  法院近日發佈的判決顯示,已駁回二人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(原標題:雇工帶狗去幹活咬傷人被法院判賠4.4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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